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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博客不是道德和法律的“盲区”--网友评论作者:佚名 | 原始出处:四川在线 | 2006-6-27 11:46:34

伸张正 在 2007-11-29 17:02:15 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立案标准的规定》(五)徇私枉法案: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李春义,检察院没起诉,法院一审开庭代理检察员违法一个人就参加公诉,法院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二审的中级法院不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中级法院驳回申诉认定:“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认定:“法院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认定:“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认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把徇私枉法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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