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协会是自律组织,没有立法的职能,所以搜索引擎市场行业公约不是法律。其次,它也不是多边协议。如果是多边协议,在签署了这个协议之后,如果你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这个协议可以是强制执行的,你违反了这个协议我可以告你违约。如今这个行业公约不具备这样的性质。
但是当市场进入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会持续存在的。在很多规范都不是很明确的时候,需要有这样一个自律公约去平衡和协调,这是搜索行业公约的意义所在。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部门从行业惯例上寻找答案非常常见的。 制定公约的一个意义就是要所有人去遵循行业惯例。
版权归属有待商榷
百度一方面是搜索引擎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同时又是内容提供商。从数据库的素材来说,百度可能没有权利,因为这不是百度原创的内容。如果百度数据库里面的素材在汇编方面有独到性的话,可以作为汇编作品的版权拥有者主张汇编作品的权利。如果360由于大规模抓取百度数据库里面的内容,导致影响到或涉及到百度对素材的编排方式的时候,百度就可以认为360侵犯了百度汇编作品的版权人权利。
另一方面,汇编作品中的内容的版权问题很复杂。有些作品是用户,上传者他自己独创的,这个版权产生的时候是独创的版权人,百度按照用户协议中的规定享有使用权而已;有些情况下,用户在上传的时候就会遵循CC协议,用户本身并没有直接主张素材的权力。所以百度对这些内容主张应当以这样一个数据库独创的编排方式作为它的界限,而不能对里面的内容全部主张版权。
互联网需充分竞争 用户要有选择权
360和百度之争,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执行自律公约的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到现在为止比较成熟,在中国目前所有法律部门里面知识产法跟国外的发展趋势最为接轨,和国际趋势是也最为接轨的。以目前中国的司法和立法现状,足够可以约束互联网里面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对中国的互联网来说,更大的问题是关于互联网竞争,即竞争法的问题。如何塑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让互联网有一个充分竞争的生态环境,让用户有所选择,这是更大的一个问题。对消费者来说,要保持有一个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