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比较集中分布在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等三大领域。分别出现了以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B2B)三大公司的总市值,在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市值总值中高达70%。
“用户锁定效应”与“赢者+通吃效应”是互联网行业垄断形成与强化的两大机制。
互联网市场垄断的本质基本可以分为两方交易市场垄断与多方交易市场垄断。互联网行业垄断以多方交易市场垄断为主流。多方交易市场垄断的判定具有隐蔽性,即用免费市场上的垄断掩盖了收费市场的垄断得利。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有捆绑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歧视性垄断。另外互联网行业也出现了缔结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
2010年第三季度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76.56%,在即时通讯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第三季度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72.3%,在搜索引擎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第三季度阿里巴巴网站在B2B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54.39%,另外淘宝、支付宝也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在电子商务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行业垄断对网络经济的侵害体现在对网络经济活动自由权和用户自由选择权的侵害。行业垄断干扰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互联网市场 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自由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互联网行业垄断抑制技术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影响技术创新的持久性、降低行业技术创新意愿、加剧技术创新环境恶化。
反垄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击少数大企业,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反垄断重要的不是惩罚而是发挥反垄断的威慑力,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不敢滥用垄断力量。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对策建议:从社会层面来说,需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反垄断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监管体系;从行业层面来说,目前还需沿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方向继续推进市场化发展,总体来说,应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引入多种形式的竞争,并选择时机合理进行行业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