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下午,赛迪网在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沪科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消息后,立即通过电话采访了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他确认了这一消息,并对这一判决表示满意,他称:“我们非常希望看到这样一个结果。”
深圳中院维持原判的结果意味着本案被告方——原沪科公司创建人、现UT斯达康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败诉,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已被冻结的上海沪科公司账户所余款项588.01万元被退还给华为,作为侵犯华为光网络产品商业秘密的赔偿。
对此结果,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需要一个利于发展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这样才能让企业放心地把财力人力投入到研发中,形成良性循环,对于这次判决,我们非常希望看到这样一个结果。”
对于华为如何面对UT斯达康称沪科被冻结账户中有上海贝尔及UT斯达康200万元资金一事,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没有做正面回答,他仅表示,“我们尊重只法律和事实。”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同时强调:”沪科案的起诉方并不是华为,而是深圳南山区检察院,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因此由公诉机构提起诉讼。”
编辑还就此事采访了UT斯达康相关人士,但对方表示,到目前为止,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尚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