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进一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按本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一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即,今年创业投资机构纳税时即可享受“抵扣”的优惠。
业内专家认为,这项税收优惠对中国创业投资业是一个重大利好,特别是在“国内注册”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将会直接获益,而主要以“办事处”形式投资在中国市场投资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可能暂时难以享受这一优惠。
业内专家表示,这项政策是国家扶持创投政策“三驾马车”中的“第二驾”,继国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税收优惠后,推进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成为亟待出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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