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立坚 | 原始出处:上海商报 | 2008-8-7 09:54:50 | 已阅 284 次 |
约束资本市场支配权;适当宽容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行业必须透明化;不反腐败就反不了垄断
《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推出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这里,笔者特别提出“四大”值得注意的实施环节,以期我们的《反垄断法》能够尽快发挥“保护竞争、提升国民经济活力”的功效。
首先,《反垄断法》中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拍出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垄断的表现,应予制裁。金融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虽然一些垄断行为,并不像制造业那样容易识别,但是,它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的危害不亚于消费者失去选择而为企业的垄断利润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随着中国投资机构化的程度越来越大,各类基金对市场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他们可能擅自“建立”行业的“潜规则”,通过联手单方向的资金运作,来左右大盘指数的走势。对于这类滥用市场地位的价格操纵行为,尽管取证的技术性要求较高,但是,国家工商总局也应该协同有关部门查理这类垄断行为。
其次,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仅《反垄断法》中做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国务院还发布了《反垄断法》的首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了以经营者营业额为申报标准的方案。目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在中国主要的核心产业中,外国企业控股的大公司比例迅猛增加,有些外资企业很明显地出现了在中国“一地”强化“经营者集中”的市场占有策略,甚至并购的力度超过了他们本国。但在这个领域,《反垄断法》不能滥用,不能因为保护自己弱势的企业群体,而拿它来做“挡箭牌”,从而影响到我们企业自己今后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
第三,这次对《反垄断法》,老百姓更关心的是有关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因为很多关系到民生的行业,比如,水、电、煤、交通、通讯等特殊垄断行业关系到民生,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它们的价格垄断行为是否不会受到国家发改委的监管。这些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应该做到“透明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所谓“透明化”,就是要向大众阐明成本的高低和价格的形成要素。所谓“社会化”,就是政府应该要多调研和开听证会,了解民生的实际需求和对服务的认可程度,再根据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来制定成本收回的时间、范围等影响价格的标准。所谓“市场化”,就是采取市场化竞争方法操作。
第四,从现在开始,很多国营的行业巨头将成为《反垄断法》的矛头所指,那么打破这些企业垄断的主要行为就是业务拆分,如同当年美国拆分微软。但问题是,这个拆分的过程谁来做?怎么做?如果在拆分的过程中,被拆分的业务最终通过种种幕后交易,传递到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手中,那就给未来造成了更大腐败的可能性,前车之鉴就是俄罗斯能源工业的“反垄断”。它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和更多的寡头。
总之,《反垄断法》的实施,从操作面上看,能否做到“透明化、公开化和市场化”,以保证法制建设所带来的货真价实的经济效益,确实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和“挑战自我”的制度改革!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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