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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趋冷:PE市场隐现冲突“三重门”
屈丽丽
2008-9-1 09:34:57
中国经营报
作者:屈丽丽

  “从国外PE 基金发展历史及国内现实来看,基金业面临三重利益冲突,风险值得关注:投资配置、优惠条款和财务收益。”

  解决类似冲突的最好办法是设计利益冲突条款。“但实际操作中没有这种条款,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而在问题没有演化成真正的冲突之前,不会有人来设计规则进行预防,这是规则演进的特点。”

  “类似弘毅、鼎晖这样的基金管理团队,在发起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同时还要继续运营原有的美元基金。当他们遇到好项目时,如果项目本身并没有内资或外资的限制,在两个基金以及它们各自代表的有限合伙人之间如何平衡利益,就成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专业律师李磊说,“如果同一个团队同时运营的是同币种、不同有限合伙人的两个基金,利益冲突会更加明显而不可协调。”

  “实际上,这只是PE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利益冲突风险的一个方面。”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告诉记者,“从国外PE 基金发展历史及国内现实来看,基金业面临三重利益冲突风险值得关注:投资配置、优惠条款和财务收益。”

  有高法和证监会工作背景的蒋勇认为,如果现状不能得到改变,这些潜在利益冲突很可能演变为现实的诉讼或争议,这无疑将对PE 基金的商誉和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PE“三重冲突”

  “尽管国内还没有代表案例,但从国内基金业GP(普通合伙人,基金的经营管理者,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出资比例低但回报很高)与LP(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运作,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混淆,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项目团队交叉不分的现状来看,潜在的利益冲突迟早会影响到行业健康发展。”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市场部高级主管白桦说,“目前在上海等地正在兴起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就是一个典型。”

  白桦说,这类基金的普遍运作模式是,一些此前从事房地产的人拿出一部分资金,再从其他同行那里募集一部分资金,这些人既是LP又是GP。一旦有合适的投资项目(如某某烂尾楼或法院执行的财产等)时,他们又会变成项目运作方,一身兼具数个角色,从中为自己谋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现在随便一个好项目,后面都会跟着几十家甚至上百家PE,在这些基金对项目的角逐与竞争中,外资PE往往会开出比内资PE好得多的条件和价钱。”原上海宏博首席资本运营官、现任职于长江投资的姜华说。

  对项目如此,对基金管理团队也同样如此。李磊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外资PE通常会给基金管理团队3%的管理费和30%的收益,而内资PE通常只有2%~2.5%的管理费和20%的收益。“现实利益上的差距,极有可能会使运营双币基金的管理团队倾向于使用外资。”

  “问题的根源是中国现在好的GP太少,多数PE资金都集中在几个有限的GP手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光远分析。

 蒋勇分析,冲突隐患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投资配置上的冲突风险可能包括投资机会如何分配,剥夺某一基金的共同投资机会是否适当、不同基金之间的资产交易等等;优惠条款方面,如果基金对管理人共同投资方面缺乏约定,那么在运作过程中,就可能发生管理人或其关联机构以更优惠条款投资于同一企业的利益冲突风险,业内将这种行为称为“利益收割”;此外,基金管理人为被投资企业设计交易结构或提供其他服务而获得财务收益,如果未归入基金或未向基金投资者详细披露,也会出现利益冲突的风险。

  或将引发诉讼

  这些潜在利益冲突是否会演变现实中的诉讼或争议?蒋勇认为,在目前状况下,诉讼风险不可不防。“基金投资人往往拥有相当经济实力,了解一定专业知识,具备相当的识别和判断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此类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以及维权能力都相对较高,一旦市场环境不好,基金出现亏损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容易成为被起诉的理由。”

  蒋勇认为,基金管理属于高端理财服务行业,其生存基础是投资者的信任,一旦出现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诉讼或者公众事件,将直接威胁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生存。

  但李磊对此持不同观点。“圈内人对此非常关注,但大家都觉得冲突不会发展到这种程度。实际上,做得好的GP依然能吸引很多LP。而由于双方缺少对冲突性条款的设计,所以即使LP有意见,也很难有起诉依据。”李磊说,“但潜在利益冲突暗流涌动,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底下的较劲儿与猜疑很浪费时间和精力,甚至错过投资机会或对项目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理论冲突暂时多于实际冲突。”马光远认为,“不过我倒希望引发一些诉讼,这无疑将更有利于PE的健康发展。现在是案例太少,大家不知道问题的根本所在。”

  马光远举例说,考虑到PE投资者的特点,解决类似冲突的最好办法是设计利益冲突条款。“但实际操作中没有这种条款,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而在问题没有演化成真正的冲突之前,不会有人来设计规则进行预防,这是规则演进的特点。”

  “国外同行也是一个团队管好几个基金,但他们很多时候是先有项目再有基金,我们刚好相反。因此,在冲突条款的设计上,国外基金因为有具体指向,会容易应对,而我们却往往无从下手。”马光远说。

  八招化解“内战”暗流

  对基金业诉讼颇有研究的蒋勇认为,尽管在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上,国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从保护客户利益、维护良好操守及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还是有办法可以依循的:“PE 管理人在基金的组织性文件或者管理人内部规定方面,建立起良好的商业规范。”为此,蒋勇给出了八个具体建议:

  1在PE内部建立并严格执行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确保任何投资行为均被置于规范化的合规审查程序之下。“可以考虑建立内部人员和外部独立顾问共同决策,并交由公司的特定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投资决策流程。”

  2重要职员就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年度披露或声明。通过基金的组织性文件或公司的内部制度,要求重要职员每年披露其对公司相关政策的了解情况和知悉的利益冲突事项,披露外部利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外部任职的情况、持有的特定须披露的资产情况、其接受礼物的情况等等。

  3通过建立“中国墙”(China Wall,证券业广泛应用的、为防止不公平交易行为的信息隔离及自律监督机制)制度,实现部门或者团队之间的保密信息或者内部信息的隔离,实现不同部门、团队或者基金之间的独立运作。此外,还应当在适宜的情况下,通过“中国墙提示函”(China Wall Letter)形式,在具体的个案中,提示公司职员的个人职责及其信息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4就具体的利益冲突问题,以递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或者投资者顾问委员会会议记录的方式,向基金的投资者逐案进行事前详尽披露。

  5成立独立委员会审查潜在利益冲突领域。如成立评估委员会审查利益冲突交易中对作为交易标的的非现金资产的估值是否公允;成立投资配置委员会决定如何在不同的基金之间分配投资机会;成立报酬委员会审查公司雇员的共同投资行为;成立利益冲突及道德委员会来监督利益冲突规范在公司内部的执行情况等等。

  6采纳制度化及预防式的监督机制,包括正式的合规监督计划、动态的利益冲突风险控制机制、利息冲突记录及信息隔离制度等等。

  7在每项投资的每个阶段,对照利益冲突交易事项检查清单,详细检查并记录利益冲突以及公司采取的利益冲突管理措施。

  8建立严格的强制性业务流程以及投资机会分配政策,以明确规定详细的在不同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之间分配投资机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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